知名商标品牌工作委员会

知名商标品牌评价系统
登录 注册
知名商标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
2023-08-17来源: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为加强知名商标品牌的保护,统一和规范知名商标品牌标识的使用,维护知名商标品牌信誉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根据中华商标协会《知名商标品牌评价规范》(T/CNTA002-2022)团体标准及《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工作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名商标品牌标识,是指适用相关标准、管理规范的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官方标识,由红蓝两色TB字母图案(如图)及“中华商标协会 AAA知名商标品牌”字样构成。

第三条  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标识由中华商标协会知名商标品牌工作委员会(下称“品工委”)授权使用及监督管理。


第四条  知名商标品牌标识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履行如下义务:
(一)按照知名商标品牌标识的使用要求,规范使用知名商标品牌标识;
(二)定期向品工委报送知名商标品牌标识使用情况。   


第五条  本办法所称使用人,是指通过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评价的获证组织。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第二章 标识的使用


第六条 获得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证书的组织经品工委授权后统一发送标识源文件(矢量图),获证组织实际使用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标识,需每年向品工委提交标识实际使用的记录,如使用在产品或媒体宣传的照片、截图、扫描件等。


第七条 获得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证书的组织可使用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标识的方法有:
(一)采取直接贴附、刻印、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标识附着在产品本身、产品包装、容器、标签等上;
(二)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、产品说明书、介绍手册等上;
(三)使用在广播、电视、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,包括以广告牌、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进行的广告宣传;
(四)使用在展览会、博览会上,包括印刷品及其他资料;
(五)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、微信、微信公众号、微博、二维码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;
(六)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。


第八条 获得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证书的组织使用该标识时,须与参评注册商标一并使用,注明参评注册商标的商标名称/标志,在产品标签、包装物、宣传材料等上标注所获证书编号,并注明“依据中华商标协会《知名商标品牌评价规范》T/CNTA002-2022 团体标准,第******号***商标品牌经评价、审核,符合标准要求,达到AAA级”字样,亦可将证书影印件放入内包装。


第九条 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标识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,标注应清晰可识,不得更改标识的图案形状、构成、文字字体、图文比例、色值等。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第三章 标识的监督管理


第十条 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标识只能使用在经评价审核确认的参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商品/服务上,不得扩大使用范围;不得利用标识误导公众,使公众误认为获证组织的其他商标品牌或其它商品/服务也通过知名商标品牌评价。


第十一条 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标识应在有效期内使用。


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证书的组织发生《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工作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,经品工委决定撤销其知名商标品牌称号的,收回其证书和授牌,停止其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标识使用权。


第十三条 未获得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证书的组织,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标识;不得使用与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标识相近、易产生误解的标识及可能误导公众的文字或图案标志;被撤销证书的组织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组织,不得继续使用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标识;禁止转让、伪造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标识及与其近似的标识,违者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
第十四条 品工委应加强知名商标品牌(AAA级)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,定期在中华商标协会(www.cta.org.cn)和中华商标协会知名商标品牌工作委员会(www.wktb.org.cn)网站公示。


第四章 附则
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制订和修订权、解释权归品工委。

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中华商标协会
2023年8月6日

  • 权属单位:中华商标协会
  • 京ICP备06065018号-3
  • 联系方式:010-60321038
  •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8766号 京ICP备06065018号-3